发布时间:2008-11-11|发布者: 大连盐化集团|栏目:
社会制度的变革,并没有使复州盐业有所好转。日本人照样在这里经营着盐业,掠夺着资源,而且规模越来越大。民国元年(1912)9月,东洋制盐株式会社交流岛出张所并入大日本盐业株式会社,成立大日本盐业株式会社普兰店出张所五岛事务所。日本人在此经营的规模不断扩大,源源不断地为他们国内输送了大量的化学原料。
多年来,由于内忧外患和连年战乱,造成国家元气大伤。民国政府成立之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盐业管理机构进行改革并制定了严厉的管理制度。民国三年(1914)5月17日,奉天稽核分所在孙家屯设立复县盐税局,滩户被就地征收盐税之后方可销运海盐。复县盐税局成立后,加大了盐税征缴力度,从而造成滩户每年销盐收入大大减少。与此同时,复县盐厘分局改为复县场务局,由孙家屯迁往迟家屯,下设场警,管辖七个滩务所,隶属于东三省盐运署。8月,东三省盐运署制定《奉天场警办事细则》,规定场警除巡查缉拿贩卖私盐外,还要查坨、查滩、复查产盐量、监视销盐过程以及递送公文等。随后又取消了原设的滩长编制,取而代之的是各滩务所另选的滩董,作为滩户的代表,办理滩场一切事宜,滩董的俸禄由滩户筹给负担。12月22日,民国政府颁布《私盐治罪法》八条,凡未经东三省盐运署特许而制造、贩运、收买者犯私盐罪,根据情节处以罚金、拘役、判刑直至死刑,并且改变了原有的计量单位,改一担600斤为一担100斤。
在此基础上,又成立了复县官盐分局,将滩户姓名、盐田坐落位置及范围,查明后绘制成图进行注册,所生产的海盐分局全部收购,不准任何人私自贩卖。在运输方面,采取官运和商运结合的办法,除在当地销售外,其余全由吉林和黑龙江采运局秋冬季节由陆路运至田家甸,春天利用水路运到营口,再由营口销往吉林和黑龙江两省。民国初年,吉黑两省设榷运局,专门从事海盐的采买及运销工作。据统计,复县海盐年平均为榷运局购买50万担(合2﹒5万吨)左右。从宣统三年(1911)至民国十五年(1926),复盐共销往吉黑等地18432891担(合921644吨)。
民国五年(1916)1月,复县场务局改为复县场公署。这年的8月,长兴岛盐滩由于产盐很少而且销路不畅,复县场公署决定废除该地区的盐田,并撤销了该滩务所。随后对盐区内的部分滩务所重新进行了调整和划分:划白家口东部地区,设殷家沟滩务所;划小岛子东部地区,设冯家坞滩务所。至此,复县场公署共管辖8个滩务所。民国六年(1917)6月6日,东三省盐运署规定,新产的海盐按圆式坨堆存,每一个坨都进行编号并插上木牌,上面记载着滩户的姓名、堆存日期、盐斤数量,作为日后稽查根据。(五)